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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服装行业专项检查的浅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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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阅读次数: |
一、企业基本概况: 根据上级局对服装行业专项检查要求,江都市国税局稽查局检查组对该市某制衣有限公司2004和2005年度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该公司主要生产销售羽绒服产品,2004年度申报销售收入1770121.43元,销项税金300920.62元,进项税金248104.28元,期初留抵8306.39元,应纳增值税130981.87元,已交增值税130981.87元,期末留抵86471.92元;2005年度产品销售收入2229397.43元,销项税金378997.61元,进项税金199954.33元,应纳增值税92571.36元,已交增值税92571.36元。 二、寻找突破口: 该企业主要生产羽绒服装,其主要原材料是布料和羽绒,根据我们对市场羽绒服装调查发现,每件羽绒服的含绒量为130克-150克之间,且在每件羽绒服的商标中有注明。 从该企业原材料明细账上看,2004年、2005年两年间共生产领用羽绒4387公斤,按每件最大耗绒量150克算,可生产羽绒服29246件。而该企业账面记载两年间共生产入库羽绒服27823件,据耗料测算少入账羽绒服1423件。我们将计算分析结果向财务主管、企业法人代表进行讲述,并做税法宣传工作,但该企业法人代表还是不承认上述事实。检查组研究决定,对该企业进行突击盘查,经盘点发现羽绒服的实际入库数大于账面入库数1420件。在铁的证据面前,企业法人代表交代了违法事实。2004年至2005年间,该企业采用产成品不入账的手段,销售羽绒服1420件均未入账,也未申报纳税。 三、主要违法事实及手段: 该公司采用销售不入账的手段,隐匿“羽绒服”销售收入181816.24元、偷逃增值税30908.76元,其中:2004年度有4份“发货单”未入账,计388件羽绒服,价税合计28125.00元;2005年度有14份“发货单”未入账,计1032件羽绒服,价税合计184600.00元。 四、违法性质及处理意见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企业上述行为构成偷税,决定处以追缴增值税30908.76元并处以所偷税款1倍的罚款。 五、检查后的思考 部分纳税人利用生产销售民用消费品可不开具发票的偷税空间,财务上采用倒轧账,产成品销多少就入库多少;或者根据销售情况来确定原材料的购进,即以销定“购”,这样做,税务机关从原材料购进方面不能直接分析出产成品的生产情况。 税务机关针对上述情况应如何管理和稽查?我们认为: 一要加强纳税评估的力度。针对不同的行业找出其突破口,如从企业的耗电量、原材料耗用、工人工资的发放、外勤业务费计发等方面分析企业的产品产量,特别对生产民用消费品企业的物流、资金流要加强监管。 二要加强税务稽查的力度。首先,税务稽查人员不能就账查账,要有善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判断问题能力,对账务检查中发现的疑问,不能轻易放过,要进行排查、分析、判断。 三要运用法定手段,查询纳税人与生产经营场所,看有无账外账或盘其存货实伪;最后,再查询纳税人在金融机构的结算账户和相关人员的个人信用卡的资金动向,看有无涉税资金情况。 江苏国税网 作者: 周群 王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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