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到1年时间里,广东男子周少秋、林宏弟在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价税合计金额近1.9亿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10余万元。近日,武汉市中级法院一审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周少秋无期徒刑,判处林宏弟有期徒刑15年。
2003年4月起,周少秋、林宏弟在武汉先后开设两家“空壳公司”,骗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在7个月时间内,在根本没有真实货物进售的情况下,先后为上海、安徽等地的15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500余万元。期间,二人还以“空壳公司”名义,用140余份虚假“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价税合计金额1.5亿余元),为其公司虚抵进项税款2107万余元。 法院还查明:林宏弟于2003年11月至2004年2月间,与他人合伙用相同手法,为南昌、北京等地8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368万余元,用73份虚假“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价税合计金额3056万余元),为其公司虚抵进项税款44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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