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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使用税出实施细则:车辆被盗抢可退税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阅读次数:


 在年初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后不久,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制定实施细则,对车船税的征收进行了规范。其中,进一步明确小型轿车每年的车船税标准为360-660元。

  《细则》的一些规定意味着今后车船税将可能与交通强制保险一起缴纳。根据《细则》第17条规定,已完税或者按规定减免车船税的车辆,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本年度车船税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不能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的,应当在购买保险时按照当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计算缴纳车船税。

  此外,《细则》还强调了车辆被盗抢可以退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聚焦车船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停止使用车船使用税标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已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原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同时停征,现就车船使用税(含车船使用牌照税,下同)标志问题通知如下:

  一、车船使用税完税和免税标志从2007年1月1日起停用,车船税不再设立新的完税和免税标志。

  二、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32号)的规定,组织对车船使用税标志的停用和销毁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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