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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漏征的个人所得税进行检查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阅读次数:

 

目前,国家在个人所得税征收过程中陆续出台了一些新的税收政策,税前扣除标准也由原来的800元提高到了1600元。这是社会经济水平和工资水平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也是以减轻广大低收入者税收负担为目的的一种公平做法,受到了广大纳税者的一致好评。但是,社会上仍有一些人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漏逃了个人所得税

在日常检查中我们发现,个别企业的工资单上列支的工资数额,要么低于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数,要么等于税前扣除数。而且从企业经理到员工,工资额度几乎是一样的,事实确实如此吗?

不可否认,这其中确实有些工资水平低的企业,但是更有些企业是在与我们的税务检查人员玩障眼法。让我们看看超过扣除标准的那部分工资究竟在哪里:

一、采取了虚增人员指数的办法。企业向社会收集身份证复印件,然后在劳动部门办理临时用工手续,其中一部分临时用工人员是虚假的,并按正常程序到相关部门办理劳动用工手册。待税务人员检查时,拿出临时用工手续来充数,这样超过扣除标准的那部分工资也就自然而然地分摊到了这些虚增人员的工资额上。不仅漏缴了个人所得税,甚至也连累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

二、个别企业采取虚开发票的办法冲抵工资支出。例如:企业可以到一些不正规的办公用品商店,支付一部分费用,以办公用品的名义处理掉这些支出。所以,在检查中,我们如果发现办公用品等一些费用开支过高,就应该仔细检查这些凭证。另外,企业也可以从原材料采购支出等方面做一些手脚,这些在检查时都要严加注意。

三、个别企业采取个人借款的方式来冲抵这部分支出。而借款的名义往往是差旅费或采购材料等等,所以当我们发现企业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中个人借款达到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而且挂账好几年不归还时,就要仔细检查,如符合规定要处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3]158号文件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但文件中说的是个人投资者的借款,有些企业的借款并不以个人投资者的名义,而是以项目主管或采购员的名义,至于何时归还就是未知数了。对此,我们目前还没有更有效的税收政策来规范此类形式的个人借款。

综上所述,我们在执行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同时,也应该继续加大它的征收力度,确保税款不流失。同时,在税收政策制定上也应采取更有效的方法来堵塞漏洞,使那些不守法的纳税人无空子可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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