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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健全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档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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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阅读次数: |
全市外籍人员及其扣缴义务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档案资料管理的通知》和《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外籍人员和境外企业(团体)税收档案资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地税发〔2006〕22号),我市将从5月12日起进一步健全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档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档范围 凡纳入我市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范围的外籍人员。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参照执行。 二、工作要求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管理档案,主要包括外籍人员登记、申报纳税、涉税申请和注销等方面的信息内容,为此,要求扣缴义务人对其所属外籍人员、自行申报的临时来华人员按第(一)、(二)点进行档案信息的补充、更新;对今后新任(离)职受聘以及因职务升迁等涉及档案信息变更的按第(三)点要求执行。 (一)由扣缴单位办理信息登记的外籍人员 1、基本信息补充登记。扣缴义务人应在6月10日前对在本单位任职受雇的外籍人员进行清理,对在职的外籍人员按人填列《外籍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单位办理》(附件1),并携带以下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基本信息补充登记。本次需要补充的信息主要是“外文姓名”和“劳动就业证号码”,确实没有这两个信息的外籍人员应填写“无”。 (1)2005年外籍人员出入境记录证明资料复印件; (2)任职、聘用单位关于外籍人员任职聘用情况及其收入支付(或负担)情况的说明。 以上资料均需加盖扣缴单位公章。 2、支付收入信息补充登记。扣缴义务人应在6月10日前登陆地税局网站,通过“个税业务-收入支付信息变更和注销”栏目变更外籍人员支付收入信息,主要是补录新增字段。 3、支付收入信息注销登记。对应办未办注销支付收入信息登记的已离职外籍人员应在6月10前提交《离职(境)外籍人员注销支付收入信息申请表》(附件2)申办注销支付收入信息(可上门申请,也可网上申请),同时应附送以下纸质资料:原任职聘用单位关于纳税人离职(境)的有关证明文件(应由现任法人代表签字认可),必要时还要出具董事会或境外派遣单位的离职证明。 (二)自行办理信息登记的外籍人员 外籍人员或其代理人应在6月10日前将《外籍人员信息登记表--个人办理》(附件3)填写完整,并携带以下资料到接受其劳务单位所属的地税机关办理基本信息和任职信息补充登记。 (1)2005年外籍人员出入境记录证明资料复印件; (2)任职、聘用单位关于外籍人员任职聘用情况及其收入支付(或负担)情况的说明。 以上资料均需由外籍人员本人签名。 (三)日常管理要求 1、由扣缴单位办理信息登记的外籍人员 (1) 信息登记 扣缴义务人对新任职受雇的外籍人员应在其入境后30日内,对承包工程、提供劳务外籍人员应在其入境后15日内,办理外籍人员的基本信息和支付收入信息登记。如果外籍人员未入境但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收入,扣缴义务人应在向外籍人员支付收入前办理外籍人员的基本信息和支付收入信息登记。 信息登记通过厦门地税网站预受理后,还应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以下纸质资料:外籍人员的护照复印件、港澳台人员的往返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包括出入境记录证明资料,以上复印件必须加盖扣缴单位公章;任职、聘用单位关于外籍人员任职聘用情况及其收入支付(或负担)情况的说明;参加社会保险的外籍人员还需报送参保信息资料,包括《厦门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申报表》、就业证复印件。如不具备上网登记条件,确需到主管地税机关上门登记的,除应报送上述纸质资料外,还应报送《外籍人员信息登记表??单位办理》(附件4)。 (2)变更登记 基本信息变更必须到主管地税机关上门办理,支付收入信息变更,可以上门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也可以通过网站办理。办理时间为次月扣缴申报前,如上门办理的应报送以下资料:《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附件5)和变更内容证明资料。 (3)信息注销 外籍人员离职时要按规定进行离境清税。扣缴义务人应在外籍人员离职离境前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离职(境)外籍人员注销支付收入信息申请表》,按照上述第(一)点第3条的要求申办注销支付收入信息。 2、自行申报的临时来华人员 对于自行申报的临时来华人员要求自行到接受其劳务单位的所属地税管理机关,填报《外籍人员信息登记表--个人办理》办理信息登记。此类人员进行信息登记、变更应报送的资料与扣缴申报人员上门申报应报送的资料相同。
备注:以上表报格式可从网站“表报下载”栏目下载。(查看“表报下载-其他类”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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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咨询热线: 010-58697292 5869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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