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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未补报 补税又缴滞纳金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阅读次数:


 

被查单位:保康县某磷矿公司
稽查单位:保康县国税局稽查局。
基本案情:该纳税人是集体企业,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从事磷矿石开采销售,根据群众举报,对其2005年1月至2006年6月经营期间增值税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
稽查人员对该公司实施稽查时,发现该公司帐制不全,无法从企业帐表等资料中核准该企业经营情况,稽查人员采用到购货单位和相关单位调查取证的方法,核实其经营情况。
经查,该单位2005年销售额1895172.67元,按6%申报缴纳增值税113710.36元;2006年1月至6月销售额3117353.99元,按6%申报缴纳增值税187041.24元。以上检查所属期间,该单位均达到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但未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应按13%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由于税率使用错误,造成少申报少缴纳增值税310510.49元。
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了补缴少缴的增值税310510.49元及相应的滞纳金30342.12元的处理决定。接到税务处理后,该公司方感后悔,早知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后要按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缴税,及时补报,就不会多缴这3万多元的滞纳金了。
此案已执行完毕。
掩卷沉思:对税务部门而言,要督促纳税人建帐健制,加强税收政策的宣传和辅导,使企业了解税收政策。对纳税人而言,要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纳税观念,搞好核算、提高管理水平,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后及时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

江苏国税网 作者: 童学鹏 刘诗珍 胡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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