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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稽查工作需强化证据收集意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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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阅读次数: |
作者:尉宏大 税务稽查是查处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等涉税违法行为的重要工作,是打击和抑制偷、抗、骗税等违法行为的重要手段,税务稽查的结果是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根据,也是追究税务违法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基础。因此,在稽查工作中,必须十分重视和加强证据收集工作,把收集合法有效证据的工作,作为稽查工作的中心和重点。 但是,由于过去对依法行政认识不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较低等多方面原因的影响,在稽查工作中对税务案件的调查取证存在着稽查人员不重视、操作不规范的客观情况。主要表现在: 一、在查账过程中,对不能提取原件的有关账目、凭证进行复制时,复制内容不够全面;在复制有关账目、凭证时没有注明复制时间、地点、复制人员、复核人的签名等有关内容;在提取有关的收据、发票、物品等其他证据时,不办理提取手续或手续不完整,有时甚至拿了材料就走,以至无法证明材料的来源,使被复制、复印、提取、扣押的材料缺乏证据效果,无法在案件中起到证明作用。 二、在稽查中发现与案件有关的财务处理情况、凭证号码、会计分录、报表等不能认真完整清楚地记录在稽查底稿中,仅仅简单潦草地记上几笔,又不与被查单位财务人员复核稽查底稿,没有复核人签名等。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对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证词、陈述和申辩不注意,不做调查记录或调查记录形式不规范,需要的情况和证词不能完整地记录下来,无关的话记了一大堆,不能反映案件的全部事实情况。 上述及其他不重视调查取证工作的情况,常常使本不复杂的工作复杂化,或增加许多不必要的重复劳动,甚至有时会错失提取证据资料的良机,造成案件难以处理,违法行为当事人受不到应有的惩罚,国家税款因此而流失。因此,加强稽查人员的证据收集意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就稽查工作中收集证据应注意的几个方面谈点建议: 一、对查办案件中需要提取的账簿、凭证、报表及其他书证和物证,能提取原件的尽量提取原件,不能提取原件的,有关书证材料可以复印、复制,但复制时应注意全面、真实反映原件的原貌,无论是复印或复制的材料,都必须有复印、复制的时间、地点、原件保管人、证据提取人的签名或盖章,对不能提取,又不能复制或不易保管的书证或物证,可以采用拍照或录像等形式固定证据。 二、稽查中应认真详细地制作稽查底稿,由于税务稽查案件的特殊性,所查纳税人的账簿凭证量大,检查范围广,涉及年份长,因此有时无法对大量的账簿、凭证进行复制,只能详细记录在稽查底稿中,稽查底稿的重要性可想而知。因此稽查底稿的记录要翔实,要能反映并证明事实情况,记录完毕应请财务人员核实无误后签名并盖公章或财务章。 三、需要制作当事人陈述、证人笔录的,必须两名以上(含两名)调查人员在场,笔录采取一问一答形式,笔录中有关人员的陈述应采用第一人称,并且必须注明制作笔录的时间、地点,当事人阅读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并捺上手印,调查人员和记录人也应在笔录上签名。 以上是税务稽查工作中经常需要提取和制作的证据类型及证据制作收集的基本方法,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需要我们对稽查取证工作不断深入研究,才能保证稽查工作的顺利、依法开展,保证正确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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