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射阳县国家税务局某税务分局反映,江苏某电子元件厂2005年度取得三份文锦渡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并申报抵扣了税款。但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发函协查,回函内容为查无此票信息。因此,江苏某电子元件厂进入了检查人员的视线。 江苏某电子元件厂为2001年成立的国有企业,主营电子元件、电子器件、家用电器配件的制造销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检查人员于2006年2月28日到该厂进行实地检查。检查人员依法履行检查手续后,兵分两路,第一小组负责检查该厂财务上所反映取得三份文锦渡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情况。另一小组负责到仓库检查该厂涉及三份文锦渡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所购货物的真实情况。通过三个多小时的检查核对,第一小组从财务上对涉及三份文锦渡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所购货物的合同、票据、货款的支付等情况的核实,发现委托代购合同是该厂负责人在网上和深圳市F进出口公司以及深圳市Y进出口公司签定的委托代理进口货物合同。货款是货物验收入库后通过信用卡汇款给对方的,货物入库数量和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所购货物的品名数量一致。第二小组通过对仓库的实物台账检查以及与保管人员的谈话,证实该厂2005年度确实购进过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货物且数量一致,目前正在使用。 在检查过程中,该厂负责人用电话与深圳市F进出口公司以及深圳市Y进出口公司的经办人取得联系,对方回答缴款书没有问题,如有问题他们承担一切损失。为慎重起见,检查人再次联系了文锦渡海关,文锦渡海关认为代理进口商没有按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要求缴纳增值税。当该厂负责人再想拨通上次联系的电话时,对方已停机。 据查,江苏某电子元件厂2005年6月购进电阻、电容取得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一份,价税合计90000元、增值税13076.92元;2005年8月购进磁芯取得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一份,价税合计84000元、增值税12205.13元;2005年9月购进电容取得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一份,价税合计56000元、增值税8136.75元。这三份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增值税合计33418.80元在2005年均已申报抵扣。上述三笔业务是该厂委托深圳市F进出口公司和深圳市Y进出口公司代理进口,购进货物业务真实,但代理方提供的三份文锦渡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验证确认,查无此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的回函内容,依据苏国税函[2003]37号《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的文件规定,对江苏某电子元件厂2005年度进口货物而取得的三份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报抵扣的增值税33418.80元查补入库。 通过本案的查处,我们归纳出这样几点体会和建议: 1、“海关完税凭证”作为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在增值税税收征管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利用虚假“海关完税凭证”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案件屡有发生。究其原因一是随着金税工程的日臻完善使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更加规范,导致不法分子将偷税目标对准了 “海关完税凭证”;二是受税收工作分工的限制,很多税务人员对如何识别假“海关完税凭证”不是很清楚,在一定程度上也给了违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三是“海关完税凭证”的申报抵扣比对信息不及时,否则江苏某电子元件厂不会三次取得这样的缴款书申报抵扣,也不会造成几万元的损失。为此要加强“海关完税凭证”的申报抵扣比对信息的及时准确。 2、用科技手段武装现代管理和稽查人员显得非常重要。本案中如果管理人员有信息综合查询系统作平台,对取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能够及时查询核对,那么在江苏某电子元件厂第一次取得文锦渡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时,管理人员就能及时发现问题;如果稽查人员同样拥有信息综合查询系统作平台,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问题就能通查询系统得以证实,就不会耽搁案件检查的最佳时机。当然有些情况通过查询系统难以得到证实,必须通过对方税务机关的调查才能确认。 3、加大日常管理力度,堵塞征管漏洞,杜绝类似案件的发生。从本案情况来看,江苏某电子元件厂取得三份虚假的文锦渡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报抵扣税款是一种过失行为,并非出自该厂的主观故意,而是由对方单方面实施违法行为造成的。但是试想,如果日常管理中及早发现该厂的过失行为,就可以预防该问题的发生或者至少可以及早发现及早查处,从而减少企业的损失和国家税款的流失。 江苏国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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