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企业负担的属于个人(集体)旅游等消费性的机车船 票均不得在其受雇或投资的企业作为企业费用税前扣除。不过,从目前各类形式的旅游看,几少数旅游属纯消费性质的,企业组织的旅游活动多数都伴有外出培训、考察。为了避开在纳税上税务机关发生争议,一般情况下,企业这部分支出大都列入“职工教育经费”或“应付福利费”,有的虽列入管理费用,而在纳税申报时却都进行了调整。 但是,我们发现,企业支付的培训、考察费中,相当一部分属于境外消费的,而且数额较大,造成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长期不足。对此,有此纳税人提出,境外培训、考察费是否可考虑税前扣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办[2005]35号)和中共中央办国务院公办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5号),2006年6月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十一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意见》(财建[2006]317号),其中规定: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可以说,新的政策放宽了对境外考察费的列支渠道,允许企业进入管理费用费用核算。当然,纳税人也应就不必担心做纳税调整了。 河北省乐亭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作者: 王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