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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查处涉税违法案件的一些感受和思考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阅读次数:


 

一、治税环境得到根本性的好转
近几年来,随着税制的不断完善,税务机关规范执法和税收征管、服务水平的提升以及金税工程的强力推进保障,加上税务机关大力查处各类涉税案件,全社会的治税环境得到根本性好转,各种税收违法活动显著减少,人们对税法的遵从度也越来越高。
从我局近三年(2003——2005年)查处的涉税违法案件的实践来看,其查出的问题的户次和税额也呈下降趋势。2003年我局共稽查纳税350户,查补各税共292.3万元,2004年共稽查390户,查补各税共85万元,2005年由于机构调整,稽查210户(稽查面是2004年的三分之二左右),查补各税78万元(注:由于每年稽查的重点和企业不完全相同,上述数据有一定可比性,但按绝对数据比较有失公允,但总趋势是在下降)。
如果我们把视野放大一点来看,2004年、2005年全国每年税收增量环比净超5000亿元以上,预计2006年度也会突破这个数字(2006年9月底已超4000亿元)。由于这几年税收制度未进行大规模的调整,我们可以研判,税收每年大幅增长的原因除有国民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带动税收同步甚至超速增长等合理因素外,其绝大部分增收额应是完善税制,强化征管和堵塞漏洞的使然。这也从侧面印证了近几年各种税收违法案件得到有效遏制的信息,各类偷逃骗抗税等违法行为正在明显减少。
另从我们的日常稽查来看,企业的申报正确率,真实性和及时性也明显上升。
二、近几年查处涉税违法案件的特点
(1)、偷税案件占查处各类案件的90%以上,骗、逃、抗税等案件相对发生较少。今年上半年,我们查处6起通过假海关完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案件(都是文锦渡海关字样,共10份假票),查补税款20万元。此案有一定骗税性质和违法新动向。我们在查处此案的同时也及时向市局做了汇报。但象这样的典型违法案件占的比例较小。
(2)、偷税案件中,以隐瞒未报、少报应税收入、多抵扣进项税额,多列资本性支出、超计税标准列支各种费用等行为较为常见,案情也较简单;偷税手法隐蔽,案情复杂,偷税金额较大的案件较少。2005年年末,我们协助市局查处华明公司1案,就属此类案件,但此类案件数量不多,危害甚大,查处难度也大。有时单靠一地的办案力量很难查清查透。
(3)、查处的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占一定的比例。
2003年,我局在日常稽查中利用金税网络发出增值税进项发票异地协查函215起,涉税发票594份,查处问题发票82份,补税罚款等75.2万元。这些进项发票多集中在一些金属材料和建筑材料经销、机械设备及加工企业。
(4)、一些专项检查、协查案件查出问题率较低。2004年我局通过金税工程发票协查系统和手工发出协查发票两千余份,虽几经努力,但查出违法企业及税额很少。这些发票主要涉及货运发票、农产品收购、废旧物品收购发票。由于是普票,异地回复率很低,即使对辖区农产品收购加工、废旧物资收购企业进行专项检查,也收效甚微,主要是交易的现金流量很大,真实性很难认定。
(5)、商贸型一般纳税人企业查出问题率较其它行业要低,且这些企业的税收是负担率长期偏低。这也是多年存在的一个老问题。2003年,我们集中对辖区的计算机经营企业(含复印机、数码产品等)进行专项检查,效果不理想。有些企业销售额200多万元,增值税一年才缴了两千元。
(6)、税务稽查已完成转型,执法型稽查已成为日常工作形式。在案件实施时,工作各环节非常注意内外衔接,严格按执法程序办事,包括告知、听证等,而且办案的证据意识、诉讼意识也不断增强。
(7)、举报案件数量不多(包括较办,直接受理的案件)且查实率不高。
三、工作中存在的主要不足
(1)、这几年,我们对涉税案件的查处,一般多以补税并予被查纳税人行政处罚结案,移交给司法机关侦办的涉税案件仅1起。行政处罚的额度一般都掌握在法律规定的最低界限左右,如偷税处罚按偷税额的50%计算。从执法效果来看,对涉案纳税人的威慑、打击力度不够。有些违法者甚至存在明显的侥幸心理。
(2)、在税务稽查过程中,事前对纳税人的纳税评估,分析预警偏少。这也是导致有时稽查针对性不强,效率不高的原因之一。目前,稽查案件的实施往往是按计划对企业进行直查,缺少查前的信息分析,整合。
四、涉税案件的发展趋势
虽然我们的治税环境得到根本性好转,但鉴于我们的市场机制尚不完全成熟,各种政策配套不完善,税务机关的监控手段不足,税收违法活动将长期存在,一些重大的、恶性的违法案件会因各种政策漏洞或变换形式等时会发生,反偷税、骗税、逃税、抗税等斗争形势不容乐观。
(1)、各种企业的避税行为将增多
近几年,随着税务筹划的兴起,节税、避税也成为企业的时髦话题和行为。以前,大家都认为避税是国际税收的概念,主要针对的是跨国企业之间利用不同税负环境和企业之间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逃避税收(主要是所得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内资企业避税问题已显现出来。他们主要是钻税收政策的漏洞。偷逃骗税不仅限于所得税,还包括各种流转税。例如会出现一些假新办企业,假福利企业,假高新技术企业,假出口企业等。有些企业则利用异地设立另一企业或数个企业虚开专用发票,开大头小尾发票(普票),有的企业同城跨行开户、异地开户比较普遍,以各种手段进行涉税违法犯罪活动。这些活动和手段有时比较隐蔽,查处难度较大,但危害不小,严重地扰乱正常的税收秩序。
(2)、接受虚开专用发票抵扣进行税收违法活动也将在较长时期内存在,手法会更合法化。由于现行金税系统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主要是通过对发票本身显示的密码区进行识别认证,而对票载业务的真实性不能鉴别。纳税人申报认证多少票,只要是金税系统开具的,多少票就能通过认证。因而这也是目前一些非法商人恶意骗取领购专用发票进行虚开,四处兜售牟利的根源(一般是每份发票收取3000—5000元费用。)由于虚开发票本身是真实的,只要购票企业申报认证通过,不仅偷逃了增值税,而且也成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列支项目,同时也偷逃了企业所得税。
(3)、随着民营企业的不断增多(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合作企业等),他们对社会的贡献很大,但纳税问题也多。这些企业大部分诚信纳税意识不强,粗放经营,会计管理不规范,一般存在设假帐应付检查,设帐外账隐瞒收入现象;有的帐务不实,无票运行,月纳税靠搞平衡推算;有的货物,资金体外循环,现金交易,能逃则逃,能偷则偷。这些企业是偷逃税案的重要源地。
(4)、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上商店将有进一步增多趋势,税收已发生流失。由于目前这些行业和行为缺乏约束,交易线上运行隐蔽性强,税收征管稽查难度很大。这些网上窗口偷逃税的可能性是不言而喻的。
(5)、近两年,各种连锁、专卖店、直销店等如雨后春笋般增多。这些店面大部分销售个人消费品,监控不易。如同第(3)点一样。但不同的是这些卖店与所加盟的总机构(总部)多有品牌许可和交易关系。但偷逃税的可能和倾向是必然存在的。
(6)、商贸一般纳税人企业税负将呈低态运行。
五、关于完善涉税案件查处的建议
(1)、对查处的涉税案件符合移送司法机关条件的按程序规定坚决予以移送;对一般行政违法案件加大处罚力度、以增强税法的严肃性和刑事法律的威慑力。
(2)、加强对税源异常情况监控,多角度对纳税人进行查前分析评估,如分不同产业、行业或地城,税种等,以提供案源预警信息,提高被查案件的针对性和质量,推动以查促管,实现与征管的良性互动。
(3)、加强税务机关内部涉税信息交换,对经管多环节发现的涉税问题(含疑似)及时移交稽查环节调查和处理。
(4)、在介入或查处较大以上案件时争取公安机关的支持,相机酌请警力与稽查人员同查,以增强现场处置能力。
(5)、如有条件,在稽查环节推广较为成熟的查帐软件。对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实行网查制度,以提高工效。对稽查人员实施会计电算化操作软件培训,以适应企业会计信息化管理愈来愈普及的形势,同时提高查帐能力。
(6)、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仍是今后稽查重点方向之一。对现金流量大的废品收购、农产品收购企业实行税管员对大笔金额购入货物现场察验签字制度,必要时请稽查人员介入协验,并规定对大笔现金不能坐支。(比如每次支付金额确定在万元以上),须通过银行支付,定期不定期核对银行对帐单。
(7)、对分支机构,民营企业(含各种加盟店、专卖店、直销店等)每年采取不同方式重点抽查和专检。
(8)、对重点税源户不分A级信用纳税人,由每两年以上一查恢复为以前的每年一查。根据今年前三季度我们对此类企业进行检查的情况来看,两年一查(有些企业三年未查)制度对稽查实施带来不少困难,一是企业的会计档案一般在财务部门只保留上一年度的,两年以上的档案有的放入企业档案馆(室),有的放在其它地方(如市某金融企业将档案放在陈仓区),调取、查阅很不方便;二是原办税人员、业务经手人员调岗,离退等,办案时调查取证难度增大;三是对企业税收政策执行情况难以有效连续跟踪,易产生漏洞和偏差,不利于监控。同时,此类企业每年都接受审计等检查,税务稽查两年一查制与其相比,显失管理的时效性。
(9)、进一步增强证据意识,搞好案件证据收集工作,以防案后行政复议和涉讼,做到有备无患。
(10)、定期不定期对已查处案件在不同载体予以曝光(目前此项工作基本未动),同时公布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电话,宣传举报办法和政策。
(11)、研究制定网上商店征管查办法,预防犯罪。
(12)、进一步加大反避税力度,完善政策措施,堵塞漏洞,对弄虚作假等偷逃税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13)、对外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地税局情报交换,从中筛选案源信息。
六、关于目前涉税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存在问题的思考
近几年,我局向司法机关移送涉税案件很少,除主观原因外,客观上存在以下问题:
(1)、目前,税务机关在查处案件时只有部分财产处置权如税收保全措施等,但无刑事侦察权,单独办案时往往取证不充分。有的存放证据的地方不能行使搜查权,况且不能及时滞留嫌犯和涉案货物。若要公安人员介入,需层联络协调。待到公安人员到位,也许最佳时机已错过了。要么案犯隐匿逃逸,财产货物资金转移,证据灭失,要么税务人员的仅掌握少量证据,无法囊括案件全部,案件中途夭折或查处过轻。过去在我局曾发生过类似事件。即使对一般的已查案件移交仍心存顾虑。
(2)、和司法机关联合办案,往往司法人员对税收业务、法规、会计、金融知识熟知程度不高,相关取证事宜大部分就落在税务人员身上。司法人员的优势在于现场及事件侦控。这样,办案效率若双方配合的好,效率就高一些,反之亦然。遇到案情复杂,时间跨度长,涉案地域广的案件一般会旷以时日。时间一长联合办案有时就成了税务单打独干了,而且双方无法相互制约和监督。
(3)、联合办案时,人员及经费,车辆很难及时保证,直接影响案件质量效率。
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如下设想:
(1)、以司法机关为依托,建立司法机关与税务部门联合办案制度。一旦有案情,只需税务机关一个电话,公安人员即可迅速介入。对于已移交的涉税案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应快速公诉和判决。
(2)、实行办案经费税务机关先行支付后清算制度,办案车辆相对指定,税警各方人随车行,以争取时间,赢取最佳办案时机,避免经费问题上先行争执,影响办案进程。
(3)、完善联合办案执法机制,防止滥用职权;公开办案地点和电话,方便群众提供涉案信息;双方至少各派出两人以上办案人员,严格执法纪律和责任追究。
(4)、远期建议法律法规在税务稽查机构中设有一定数量的警务岗位履行双重执法功能,涉岗人员配发警服。或可设立两人以上的税警部门,人员编制,经费由税务机关解决。机构和人员视同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和警力。如此,一但有案情,就能迅速介入。若案情重大可请公安机关协办。这样就可无障碍地快速有效地打击和威慑犯罪分子,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同时,在税务机构设立警方人员和机构,对纳税人有一定的警示作用。

陕西省宝鸡市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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