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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征纳中的常见违规形式问题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阅读次数:


 前已述及,个人所得税是对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籍人员和我国公民取得的各项所得及在我国境外的外国人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由于个人所得税涉及到中外人员,它的征纳涉及到国内和国外两个方面,所以个人所得税的检查审计也是一个较复杂的问题。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中,出现的违规形式多种多样,常见的有:
1.取得收入不申报纳税或少报收入数额。如某事业单位一职工月工资900元,在外从事兼职工作又取得收入1000 元,这个月实得收入1900元。按税法规定,应按全额收入计缴个人所得税,但该职工为了少缴税款,只按900元申报纳税。
2.纳税人延期申报纳税。如一些纳税人可能是资金紧张或者是其他原因,对每月取得的应税收入不按时申报纳税,占压税款。
3.多提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等。某单位为了增加个人收入而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就将其取得的收入计提到工会经费之中,但并没有真正用到工会活动中去,一部分以现金的形式发给个人,一部分以实物的形式发给个人。还有的单位将取得的收入纳入职工福利费之中,通过发放职工福利的形式给个人。
4.多报或者虚列临时人员工资。如某单位实有职工10人,每人每月工资和其他应纳税所得共计1000元,财务人员为了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虚列职工人数5人,则每人每月收入变为666.67元,没达到每人每月收入800元的应税标准,因而不缴个人所得税
5.仅就其国内部分收入申报纳税。如某人在国内每月收入1200元,另外还有来源于国外所得每月4000元,但在纳税时,仅就其国内部分申报纳税。后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其国外还有一些收入,这些收入在来源国已经纳税。按照我国税法规定,我国也应该对这部分收入征税,税务人员要求其补缴税款。但纳税人认为,他取得的国外收入已经纳税,再在本国缴税是重复纳税。因此,纳税申报时,他没报这部分收入。按照我国税法,可以对纳税人在国外缴纳的税款进行抵免,但如果收入来源国的所得税率低于我国税率,则还要对这部分收入征收差额部分的税款。
6.进行居所转移,逃避税收。如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居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且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有些国外人员利用这条规定逃避税收。如我方某企业与国外某公司在我国境内合作建一大项目,中外双方订立的合同规定,由外方派技术人员帮助我方设计、安装机械设备,直到投产为止。在设计、安装期间,外方共派出技术人员两批,第一批12人,工作85天后返还,第二批15人,工作80天后返还。外方人员在我国境内住宿、吃饭、交通费用由我方负担,工资、薪金由外方负担,每人每月2500元,由于外方人员都是在我国境内居住快到90天之前离开,因而都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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