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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画作品、古玩等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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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阅读次数: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书画作品、古玩等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7]154号)规定,个人将书画作品、古玩等公开拍卖取得的收入减除其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价确定方法为: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的,以凭证上注明的价格为其财产原值;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或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机构所评估的价格确定。税款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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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咨询热线: 010-58697292 5869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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