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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提供计算机软件使用权所收取的使用费是否征收所得税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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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阅读次数: |
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20%的所得税。”外商以提供专利或版权使用许可证形式向中国境内用户提供计算机软件使用权,或虽然计算机软件未作为专利权或版权,但以对其使用范围、方式和期限等规定限制性条款的形式提供计算机软件使用权,对外商由此收取的使用费应作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收所得税。如果外商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所得税税率为33%,未设机构、场所,所得税率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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