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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特殊问题处理:以继承、赠与方式转让房地产的行为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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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阅读次数: |
1.房地产的继承。房地产的继承是指房产的原产权所有人、依照法律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人死亡以后,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死者房产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民事法律行为。遗产继承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定继承,二是遗嘱继承。在我国目前以前者居多。法定继承主要是指由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亲属按一定的顺序继承死者的财产。遗嘱继承是指由死者在生前立下遗嘱指定继承人。指定的继承人在财产所有者死后合法继承财产。这两种继承行为,在国外许多国家都要征收遗产税,我国目前还没有开征这种税收。但按我国土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征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呢?回答是否定的。因为这两种行为,虽然发生了房地产的权属变更,但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的所有人,也就是被继承人并没有取得收入,因此,这种行为不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2.房地产的赠与。房地产的赠与是指房产的原产权所有人、依照法律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人,将自己所拥有的房地产无偿地捐赠给其他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这种行为,国外目前不少国家开征了赠与税。我国目前还没有开征这种税收,也不对之征收土地增值税。因为按开征土地增值税的三条标准,赠与人捐赠房产是无偿转让,并没有取得收入,因此,不应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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