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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报酬所得税缴纳中的违规形式问题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阅读次数:


 前已述及,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劳务报酬按20%的比例税率征税。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在征税时扣减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扣除20%的费用,就其余额征税。在劳务报酬所得税的缴纳中,可能有如下一些违纪形式:
1.取得劳务报酬收入不申报或少申报纳税。如某人某月取得劳务报酬收入5000元,纳税申报时只按取得1000元申报纳税,应纳税额为40元[(1000-800)×20%],比实际税负800元(5000-5000×20%)少了760元。
2.纳税人对收入次数作出安排。某职工利用业余时间为另一单位搞设计服务,时间4个月,收取服务费4000元,分四个月领取,每月1000元。如果按实际工作月份领取报酬,他每次要缴纳个人所得税40元,共计160元。但该职工将这笔服务费分5个月领取,每月800元,由于扣除费用后,应纳税所得额为0,故不缴个人所得税
3.减少名义所得,增加”暗补”。某人为某单位服务,合同规定单位应发给其劳务报酬1500元,由于单位给其提供食宿、交通等便利条件,并送了300元的礼品,这样服务者取得的劳务报酬是净收入,在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以下,也就可以不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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