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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和规范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管理
来源: 作者: 日期:07-01-23 阅读次数:

    1、制定和完善相关文件规定,规范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和规范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管理,国家税务局2000年、2002年先后发文对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做出规定;一些省按照国家税务局文件精神先后制定了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我们省地税局也于2001年同司法厅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这些规定对于提高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质量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税收征管实践的深入,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也就需要不断地制定和完善相关的规定和制度。笔者认为主要是要制定出详细的律师事务所内部规则。这些规则在业务管理方面应当有:律师事务所受理业务时应当统一由事务所接受委托,统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并建立业务登记本,对接受的业务分类登记,编号管理。便于税务部门检查。在财务管理方面应当有:依法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记账规则记帐。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规定。在发票管理方面应当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设专人管理发票,禁止律师个人持有和管理发票。
  2、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建账情况的检查和指导,全面实行查账征收的办法。律师事务所是一个比较特殊的行业,其收入具有一定的隐蔽性。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关于确定税收定额的办法,很难准确地确定其税收定额。因此,对具备建账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实行查帐征收的办法,不仅是十分重要的,而且是十分必要的。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建账工作的检查指导。辅导、帮助企业建好账,监督、督促企业记好账、管好账。税收管理人员对企业建立账簿、账册不能只限于形式上的管理,只看是否建了账簿,而不看具体账目是否健全、核算到什么程度,能否真实反映企业收入和支出情况,这是错误的。以前也正是由于我们个别税收管理人员对企业建账情况长时间的“疏于管理”,造成了许多纳税人存在真假二套账问题,同时也造成了大量税款的流失。
  3、加强对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的调查和检查。首先我们要同司法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的检查。因为我们不具备对其内部管理的检查权。而其内部管理的好与坏,又恰恰影响到我们的税收管理。如:律师事务所应当统一接受委托,统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并建立业务登记本,对接受的业务分类登记,编号管理的等等。如果企业统一与委托人签订了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并如实进行了登记,那么我们检查企业的收入情况就有了比较可靠的依据。
  同时,税务机关也要加大专业检查的力度。加强同法院等司法部门的联系,多方面、多渠道了解和掌握律师事务所的收入情况。对记假账、不如实申报纳税的企业,要严加惩处,以敬效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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