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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企业征管应注重哪些问题
来源: 作者: 日期:07-01-23 阅读次数:

     当前福利企业中存在的问题  
  1、部分福利企业“名不符实”;在调查中发现,有的福利企业多是股份制企业,民政部门、街道只是挂名,即使出资,其出资比例也很小。有的民政福利企业实际已经将企业出租、出让、转卖给个人,只是收取一定的出租费、出让费、承包费和挂靠费,国家减免的税款并没有真正用于福利企业的再发展和残疾人事业,成了某些人少缴税款的"合法"外衣。  
  2、“四残”人员比例上弄虚作假。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总数50%以上(含50%)的民政福利企业,可给予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的照顾,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达不到50%的民政福利企业,只能在发生亏损的情况下,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的照顾。有的企业为享受优惠,手段五花八门,“滥鱼充数”将正常人列入“残疾人”有之;冒名顶替者有之;只挂名不上班者有之;一个残疾人多个企业挂名者有之;更有趣的是把一些残疾人的残疾证复印过来,挂在本企业,而残疾人自己“上岗”了还不知道。  
  3、按“四残”人员比例返税导致企业心态不正,致使应征税款流失。由于只要“四残”人员比例达到50%以上,就可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企业领导主观意识上就出现了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认为应征税款多少只是资金占用长短而已,只要对本企业有利的事情或对本企业无妨碍的事情都可以去做。如;有的为了促销,使购货方能多抵扣,高开出售价格少收款,有的为了降低成本而有意不取得进项发票。二是认为反正所缴的税款将全部返还,有的企业就直接转让原材料或外购的半成品贴上本公司的商标后直接销售。  
    解决问题的几点措施
   1、进一步清理整顿福利企业。民政、残联、税务部门应该密切配合,分工负责、互通情况、实行资源信息共享、在辖区内对福利企业进行调查,审查其主体资格。对个人承包、挂靠企业,一律取消其福利企业资格,源头上加以控制。  
  2、税收管理员应不定期到福利企业生产现场实地察看残疾人上岗情况,工种安排情况,建立考勤日志,生产人员去向牌。及时掌握“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总数。  
   3、福利企业应该按照税款返还金额比例提取残疾人保障基金。专户储存,用于扶持社会福利企业生产和扩大在生产。  
   4、企业凭两证(残疾证、身份证)为残疾人在当地指定的银行开设帐户,其工资和福利都通过银行代发。防止有的企业伪造工资单。虚增残疾人数或故意抬高残疾人的工资基数。各地也可以根据实际生活水平规定一个残疾人的工资基数浮动比例,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5、对税负过高的企业,要认真开展纳税评估,对那些弄虚作假骗取退税的企业,税务部门应取消其福利企业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6、定期对企业进行税法宣传和开展纳税辅导,提高社会福利企业的学法、护法、守法意识。促进福利企业的健康发展。 

    税务咨询热线: 010-58697292  5869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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