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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存在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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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日期:07-01-11 阅读次数: |
一、房地产行业特点突出,征管难度较大 房地产企业具有开发、销售周期长,成本费用项目多,会计核算复杂的特点,其收入和税前扣除项目的计算,受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程度影响较大,税务机关管理起来有难度。 二、政策不明确,征收管理存在盲区 1、预售款不按规定结转销售收入,完工成本结转较为随意。实际操作中,由于销售实现时工程决算之后,工程成本无法确定,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既不作收入,也不结转成本,等到工程决算完成后,同时结转收入和成本;有的企业根据自身经营情况随意结转成本,列支成本时高时低,以达到调节利润的目的。 2、现行所得税政策对法国内地产成本分摊与相应售价时间的配比没有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当期准予扣除的开发产品销售成本,是指已实现销售的开发产品成本,其可售面积单位成本按成本对象总成本除以总可售面积取得,由于现行政策对可售面积单位成本的对象没有明确规定,企业在实际操作中随意性较大。如在商住楼的建设中,有的企业底楼营业用房用来出租或自营,为使建造成本在所得税前尽早扣除,企业按整幢楼作为成本对象计算分摊成本,这样一来,住宅房与营业用房的单位成本一致,但营业房的实际售价一般是住宅房的3至4倍,造成利润在住宅房与营业用房之间分布不均,为房地产企业延迟纳税提供了可乘之机。 三、部分企业偷逃税款,侵蚀企业所得税税基 一是预售收入不入账,不按规定计提企业所得税。二是企业收取的房租收入、广告费收入不申报,以完工房产抵付各种应付款项,如借款、工程款、租金、广告支出、奖励支出等。三是采取虚报成交金额、协议少开发票的手段,达到房地产企业少缴营业税、所得税,购房者少缴契税的目的。四是虚增建筑成本,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偷逃税款。 四、部门配合不力,税源管理不到位 税务部门与国土资源、财政、土地管理、规划建设管理、房管、银行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不到位,不能做到信息共享和资源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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