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本站新闻 | 财税动态 | 华税观点 | 纳税指南 | 政策解读 | 税收筹划 | 税收优惠 | 税案解析 | 免费咨询
税收法规 | 会计法规 | 税收协定 | 税收征管 | 会计实务 | 税收会计 | 财务管理 | 投资理财 | 律师团队 | 本站服务
当前位置: 首页 >> 华税观点 >> 关键字:
刘天永:评新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表——是谁在逼会计做假账?(转载)
来源: 作者: 日期:08-04-11 阅读次数:

不做假账"是每个有职业道德的会计人的职业理想.但现实太严酷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就是一个很典型的案例。
国税函〔2008〕44号文件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制定的。对于大多数中小企业适用的是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有三种预缴方式:一、据实预缴。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三、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以上预缴方式是税务机关一年核定一次。对于大多数中小企业来说已经被机务机关核定为适用第一种据实预缴。通俗的说就是按企业每季度的会计损益表的利润总额乘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这就意味着原来有以前年度亏损的企业在原来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是不用预交的,现在只要是当季有了会计利润总额就要预缴企业所得税了。在现实中就会逼迫企业修改企业的会计政策,让季度的会计利润亏损。原因有二,一、企业所得税预缴退回是有资金的时间成本一般退回会在下年度的第五个月清算后。二、退回企业所得税各地主管税务机关会要求提供中介机构的查账报告,对企业来说就意味着成本。企业从经济角度出发选择是不言而喻的,对于会计来说“不做假账”只能成为理想了。
建议解决方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从文字来理解企业可以自由选择第二种的,因为企业上年度有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预缴困难是不言而喻的。是否可由税务机关直接主动核定为按第二种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因为上年数为零,所以不用预缴。另外一种方法:就是要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增加扣除企业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参考文章
完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几个建议

一、 关于预缴期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52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税法规定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时,首先应弥补企业以前年度所发生的亏损,弥补亏损后有余额的,再按其所适用的税率预激季度企业所得税。
《关于做好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苏国税函【2004】23号)企业以前年度按规定未弥补完的亏损,可在下一年度预缴申报时先行弥补,汇缴申报时统一计算当年的弥补亏损额。
建议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中在“应纳所得税额”之后增加“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项。

参考法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行次 项       目 本期金额 累计金额
1 一、据实预缴
2 营业收入    
3 营业成本    
4 利润总额    
5 税率(25%)   
6 应纳所得税额(4行×5行)    
7 减免所得税额    
8 实际已缴所得税额 ——  
9 应补(退)的所得税额(6行-7行-8行) ——  
10 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
11 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  
12 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11行÷12或11行÷4)    
13 税率(25%) —— ——
14 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12行×13行)    
15 三、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
16 本月(季)确定预缴的所得税额    
17 总分机构纳税人
18 总机构 总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9行或14行或16行×25%)    
19  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的所得税额(9行或14行或16行×25%)    
20  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9行或14行或16行×50%)    
21 分支机构 分配比例    
22  分配的所得税额(20行×21行)    
    谨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纳税人公章: 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章: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会计主管:     经办人: 受理人:
 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代理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刘天永,华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税律师事务所是国内第一家专业化税务律师事务所,网址:www.taxlawyers.com.cn)
 



    税务咨询热线: 010-58697292  58697282   
本站服务
热门文章
本站服务 | 关于本站 | 来访路线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11号楼25层2506室 邮编:100022
电话:(86)10-58697292 58697282 手机:13901096091 传真:(86)10- 邮箱:china@chinataxlawyers.com
京ICP备070289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