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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天永:新企业所得税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影响分析(转载)
来源: 作者: 日期:08-04-30 阅读次数:


    新的企业所得税主要做了六个方面的调整:一是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由现行的33%、24%和15%统一确定为25%。二是取消了对生产性外资企业实行的“免二减三”政策,及对出口型外企减半征收的。三是新《税法》公布前实行15%和24%等低税率的老企业,享受低税率过渡照顾并在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税率;享受“免二减三”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可以继续享受尚未享受完的优惠。四是高新技术企业15%的税收优惠,扩大到全国范围。五是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对农林牧渔业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保留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六是只对经济特区、浦东新区、西部大开发地区给予特定区域优惠政策优惠政策

  一、实际税负率的总体变化

  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前,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的旧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特点是名义税率高(33%/24%/15%),而实际税率低(存在各种税收优惠)。

  新的企业所得税实施之后,一方面调低名义税率为25%,另一方面减少了诸多的税收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除了保留老税法中对农、林、牧、渔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以外,基本取消了其他方面的原有优惠政策,同时又新增了一些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高科技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因此,总体来说外商投资企业税负上升。

  二、新老优惠政策的对比情况

  老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主要针对外资企业采用的诸如降低税率、定期减免税、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等区域优惠措施,而现在这些目前基本上都取消了。

  新的税收优惠主要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主要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

 (1)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安全生产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如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可以按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2)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实施条例据此明确,企业的上述研究开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50%。

  3)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实施条例据此明确,这一优惠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4)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实施条例据此明确,可以享受这一优惠的固定资产包括: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因此,可以预测对于那些投资规模小主且投资于制造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因税负会增加较大,与此同时,由于新企业所得税产业政策导向加强,对节能、环保、技术创新等行业有许多新的优惠,这会对外商投资企业有很大的吸引力,因此,这些行业的外资流入会大量增加。

  三、对于避税的影响

  老的外商投资企业避税手段,一方面是尽量用好各种税收优惠,另一方面就是利用在避税天堂成立公司来华投资。

  对实行抵免制并同时与中国签订饶让抵免协定国家的投资者而言在中国的税收就是其实际税务成本,回国后不需补税,因此可以充分享受中国低税率。比如台商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前,往往选择在东南亚国家投资设厂,中国改革开放后,台商选择在地理位置较近、开放程度较高的珠三角地区投资设厂,当“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期满后,台商投资企业迁往苏州工业园区设立新工厂,新工厂的优惠期满后,台商投资企业开始了又一次的迁移,迁移的目的地是环渤海地区。

  而在避税天堂成立公司的好处,一是这些国家不征海外所得税(如香港)或者根本就不征所得税(如开曼),因此可以充分享受我国的低税率,而不必再回本国补税;另一方面本身不征所得税的地方则可以利用转移定价方式将利润转入海外避税地。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在提高了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税负,同时为了防范各种避税行为,借鉴国际惯例,对防止关联方转让定价做出明确规定,同时增加了一般反避税、防范资本弱化、防范在避税地避税等特别纳税调整条款。因此今后避税天堂的作用明显减少,来自于这些国家或地区的投资将受到较大的影响,会有减少的趋势。
 

(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合伙人,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华税律师事务所是国内第一家专注于从事税务领域法律服务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网址:www.taxlawyers.com.cn
 

刘天永:新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的影响分析(转载)
    新的企业所得税主要做了六个方面的调整:一是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由现行的33%、24%和15%统一确定为25%。二是取消了对生产性外资企业实行的“免二减三”政策,及对出口型外企减半征收的。三是新《税法》公布前实行15%和24%等低税率的老企业,享受低税率过渡照顾并在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税率;享受“免二减三”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可以继续享受尚未享受完的优惠。四是高新技术企业15%的税收优惠,扩大到全国范围。五是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对农林牧渔业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保留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六是只对经济特区、浦东新区、西部大开发地区给予特定区域优惠政策优惠政策

  一、实际税负率的总体变化

  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前,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的旧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特点是名义税率高(33%/24%/15%),而实际税率低(存在各种税收优惠)。

  新的企业所得税实施之后,一方面调低名义税率为25%,另一方面减少了诸多的税收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除了保留老税法中对农、林、牧、渔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以外,基本取消了其他方面的原有优惠政策,同时又新增了一些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高科技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因此,总体来说外商投资企业税负上升。

  二、新老优惠政策的对比情况

  老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主要针对外资企业采用的诸如降低税率、定期减免税、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等区域优惠措施,而现在这些目前基本上都取消了。

  新的税收优惠主要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主要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

 (1)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安全生产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如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可以按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2)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实施条例据此明确,企业的上述研究开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50%。

  3)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实施条例据此明确,这一优惠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4)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实施条例据此明确,可以享受这一优惠的固定资产包括: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因此,可以预测对于那些投资规模小主且投资于制造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因税负会增加较大,与此同时,由于新企业所得税产业政策导向加强,对节能、环保、技术创新等行业有许多新的优惠,这会对外商投资企业有很大的吸引力,因此,这些行业的外资流入会大量增加。

  三、对于避税的影响

  老的外商投资企业避税手段,一方面是尽量用好各种税收优惠,另一方面就是利用在避税天堂成立公司来华投资。

  对实行抵免制并同时与中国签订饶让抵免协定国家的投资者而言在中国的税收就是其实际税务成本,回国后不需补税,因此可以充分享受中国低税率。比如台商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前,往往选择在东南亚国家投资设厂,中国改革开放后,台商选择在地理位置较近、开放程度较高的珠三角地区投资设厂,当“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期满后,台商投资企业迁往苏州工业园区设立新工厂,新工厂的优惠期满后,台商投资企业开始了又一次的迁移,迁移的目的地是环渤海地区。

  而在避税天堂成立公司的好处,一是这些国家不征海外所得税(如香港)或者根本就不征所得税(如开曼),因此可以充分享受我国的低税率,而不必再回本国补税;另一方面本身不征所得税的地方则可以利用转移定价方式将利润转入海外避税地。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在提高了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税负,同时为了防范各种避税行为,借鉴国际惯例,对防止关联方转让定价做出明确规定,同时增加了一般反避税、防范资本弱化、防范在避税地避税等特别纳税调整条款。因此今后避税天堂的作用明显减少,来自于这些国家或地区的投资将受到较大的影响,会有减少的趋势。
 

(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合伙人,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华税律师事务所是国内第一家专注于从事税务领域法律服务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网址:www.taxlawy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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