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过渡优惠:享受企业所得税
15%税率的企业,
2008年按
18%税率执行,
2009年按
20%税率执行,
2010年按
22%税率执行,
2011年按
24%税率执行,
2012年按
25%税率执行
二、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1
、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2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
过渡优惠: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
2008年度起计算。
三、
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
设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税收优惠规定执行。
对试验区的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第四至六年可按
15%或
10%的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
过渡优惠: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
2008年度起计算。
享受企业所得税
15%税率的企业,
2008年按
18%税率执行,
2009年按
20%税率执行,
2010年按
22%税率执行,
2011年按
24%税率执行,
2012年按
25%税率执行
四、北京地区一般政策
1
、省会(首府)城市及沿江开放城市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资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外商投资在
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
2
、省会(首府)城市及沿江开放城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
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
、自
1999年
1月
1日起,将外资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3目关于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
1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扩大到全国。
4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设立的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资企业,可以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外商投资在
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
7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
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过渡优惠: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
2008年度起计算。
享受企业所得税
15%税率的企业,
2008年按
18%税率执行,
2009年按
20%税率执行,
2010年按
22%税率执行,
2011年按
24%税率执行,
2012年按
25%税率执行;原执行
24%税率的企业,
2008年起按
25%税率执行。
(作者简介: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合伙人,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华税律师事务所是国内第一家专业化税务律师事务所。网址:
www.taxlawy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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