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8年
4月联合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
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需要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
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5,000万元至
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2008
年
1月
1日
起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第
30条规定,企业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95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
(一
)项 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实行
100%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摊销。
详见
http://www.taxlawyers.com.cn/gx/11518.html
(作者简介: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合伙人,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华税律师事务所是国内第一家专业化税务律师事务所。网址:
www.taxlawy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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