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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天永:税务听证审查机构审查终结后的处理
来源:不详 作者: 日期:08-07-18 阅读次数:

    审查机构应在自收到调查机构移交案卷之日起10日内审查终结,制作审查报告,并连同案卷材料报送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审批。审查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基本案情;
(2)调查机构调查认定的事实、证据和处理建议;
(3)陈述、申辩情况;
(4)听证情况;
(5)审查机构审查认定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及处理建议;
(6)其他。
    听证期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税务机关负责人认为调查报告或审查报告有重大错误的,可以将案卷材料退回调查机构或审查机构重新处理。
(作者简介: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合伙人,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华税律师事务所是国内第一家专业化税务律师事务所。网址:www.taxlawyers.com.cn,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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