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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天永: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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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不详 作者: 日期:08-08-04 阅读次数: |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复议机关),是指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税务机关。复议机关负责税收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3)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4)处理或者转送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第九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5)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及本规则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6)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7)对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8)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赔偿事项;
(9)办理行政复议、诉讼、赔偿等案件的统计、报告和归档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法制工作机构,配备专职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人员,保证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顺利开展。
(作者简介: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合伙人,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华税律师事务所是国内第一家专业化税务律师事务所。网址:www.taxlawyers.com.cn,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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