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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新规解读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16 阅读次数:

  •   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经历了2004年底的增量抵扣变全额抵扣的变脸后,2005年又出现了与2004年历史极其相似的一幕。
  •   2005年有关增值税抵扣范围新规分析
  •   2005年2月24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05]28号,将2004年底紧急通知中明确的全额抵扣又恢复成了增量抵扣,规定:2005年度内,对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发生的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继续实行按新增增值税税额计算退税的办法,实行按季退税。2005年,新增增值税税额以2004年应缴增值税为基数计算。
  •   2005年12月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财税[2005]176号,突破了2005年年初财税[2005]28号文关于增量退税的规定,规定自2004年12月1日至2005年11月30日期间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用当年增值税增量抵、退税后仍有余额的,经商当地财政部门同意,可进一步在增量之外办理抵、退税,即在纳税人2005年实现并入库的增值税收入中清退。对仍未抵扣(退税)完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留待下年抵扣。
  •   纳税人凡有欠缴增值税的,其用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仍按照财税[2004]168号及有关抵减增值税欠税的规定执行,即可抵陈欠,也可抵新欠。
  •   财税[2005]176号与财税[2005]28号的变化,使人联想起了2004年底,增量抵扣变全额抵扣。
  •   回顾2004年有关规定
  •   1、2004年9月14日发布的财税[2004]156号正式启动了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开始了增值税转型改革的试点。明确是增量抵扣。
  •   财税[2004]156号明确:扩大增值税抵扣的具体行业范围内的企业购进、自制固定资产,自2004年7月1日起实际发生,并取得2004年7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运输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合法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有欠交增值税的,应先抵减欠税。纳税人当年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超过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指当年实现应交增值税超过2003年应交增值税部分),当年没有新增增值税税额或新增增值税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留待下年抵扣。
  •   2、2004年9月20日发布的财税[2004]168号进一步明确了增量抵扣,规定: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   (1)抵陈欠,抵减2004年7月1日之前欠缴的增值税。
  •   (2)增量限额内计算应退税额。抵减后有余额的,据以计算应退税额,应退税额不得超过本期新增增值税税额(与2003年同期应交增值税累计税额作比较)。
  •   (3)抵新欠,在“应退税额”内抵减2004年7月1日以后新欠缴增值税额。
  •   (4)退税,抵减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予以退税。
  •   3、2004年12月27日发布的财税[2004]226号,紧急通知由增量抵扣变为全额抵扣。规定:
  •   凡有欠缴增值税的,无论其有无新增增值税额,应首先用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   对纳税人在2004年7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减欠税后仍有余额的,商三省一市财政厅(局)同意后,可不再按照在新增增值税额内计算退税的办法计算退税,允许在纳税人2004年实现并入库的增值税收入中计算退税。对仍未抵扣(退税)完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应留待下年抵扣。
  •   2006年政策展望
  •   2006年的起点与2004年、2005年的起点都是一样的:增量抵扣。财税[2005]176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仍按增量计算退税办法执行。”。
  •   2006年的终点会和2004年、2005年的终点一样么?我们拭目以待。
  •   对于纳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企业,财税[2005]176号无疑是一个利好消息,经商当地财政部门同意,可进一步在增量之外办理抵、退税,当年增值税增量抵、退税后仍有余额的企业尤其要注意该文件,并充分利用。转自: 中国税网 作者: 李晓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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