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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住宅房地产税收政策的效应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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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倪红日 日期:07-03-13 阅读次数: |
住宅房地产所涉及的税种很多,笔者主要围绕当前宏观调控中的住宅房地产税收政策以及政策效应等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进一步完善这方面政策的建议。 一、2005年以来对住宅房地产调控的税收政策内容 按照目前的法律法规,住宅房地产主要涉及的税种包括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及其附加、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印花税。但是具体如何缴纳,由谁缴纳,在哪个环节缴纳,怎么缴纳,情况十分复杂。 总的概念是,现行的税收制度对于个人住宅房地产的征税,在上述税制规定中都有相对比较笼统的规定,但在2005年以前,实际对个人住宅房地产很少真正征税,或者说征的税种很少,比较规范的是只在住宅房地产交易时征收印花税和契税。2005年至今,逐步明确并实际开始对个人住宅房地产严格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针对部分城市房地产投资规模过大和住房价格上涨过快的问题,国家在2005年和2006年对房地产投资活动实行了宏观调控。两年来,与住宅房地产相关的税收政策和征管方式也进行了多项调整和规范。具体措施有:对个人住宅房地产转手交易征收营业税,对个人住宅房地产转手交易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房地产税收实行“一体化”征收管理办法。 二、对我国住宅房地产税收政策的分析与效应评价 总的来看,我国对个人住宅房地产征税开始起步,税收制度尚处于逐步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之中。 第一,建立和完善个人住宅房地产税收制度十分必要。 如前所述,尽管在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制设计上,税目的规定中都囊括了个人的不动产,但在2005年以前,由于多种原因实际没有对个人财产转让征税。由于制度执行中的这种缺陷,使得个人的住宅房地产投资,相对于向其他实业的投资所支付的税收成本明显偏低,收益相对比较高,这样必然会引导和刺激更多的投资者为追求高盈利,涌入住宅房地产行业。因此,及时地对这部分投资者严格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是非常必要的,是一个正确的决策。 第二,新政策在征收管理环节仍存在较多困难。 在实际征收工作中,地方税务局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中仍然存在很大困难。主要原因是,我国除少数省市外(如上海、青岛等),大多数地方政府至今都还没有建立起当地详细准确的房地产信息系统,尤其是对个人住宅房地产的信息系统,因此很难掌握个人交易二手房地产的基础数据,包括地理位置、市场现价、原值等。由于缺乏这些基础数据,科学准确地确定二手房交易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基非常困难。目前绝大多数地方采取的办法是,按照低线即交易房市场估价的1%作为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税基,进行权宜性的处理,这样对二手房交易实际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相对可能是偏低的。 第三,2005年以来的税收政策在实现宏观调控目标上还不理想。 宏观调控的目标,一是抑制住宅房地产价格的过快增长,二是抑制对住宅房地产的投机性需求。从目前的税收政策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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