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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小视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过渡期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高太君 日期:07-04-24 阅读次数: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行,预示着我国实行多年的内外资企业享受不同税收国民待遇的时代即将成为历史。在新税法实行前,处在过渡期的内外资企业应该侧重在哪些方面做些纳税准备工作?虽然不同的企业应该有不同的打算,但是笔者认为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是内外资企业都应该重视的。

  一、要抓紧研究和领悟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内涵

  虽然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制定采取的是以我国现行的外资企业所得税制为蓝本,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向外资企业所得税制靠拢的办法,但在内容上还是有许多新的变化。尤其是以下几方面的新的规定,需要引起内外资企业的重点领悟。

  一是在纳税人的界定上进行了突破性的创新,引进了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理念。

  二是收入总额的定义和范围作了重新界定。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9项内容。

  三是改变了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现行的内资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符合公益性捐赠条件的扣除比例限定在年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现行的外资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符合公益性捐赠条件的可据实扣除。

  四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原来的以“区域优惠为主”变革为“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新《企业所得税法》整合了现行内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把向高科技、环保以及创投等企业倾斜列为国家支持的重点。

  五是为了防范和制止企业运用各种手段逃避企业所得税,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引入了“特别纳税调整”的有关规定。

  二、要密切关注国家即将发布的有关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相配套文件

  随着2007年3月16日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国家相关部门将陆续制定一些与之相配套的细则类的法规文件,对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具体法律条款在操作细节上进行深度的诠释。为了适时地正确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处在过渡期的内外资企业应该密切关注国家即将发布的有关配套文件的下发,并作以仔细的研读和理解。

  三、要顺应新《企业所得税法》来筹划未来的纳税方案

  任何一个成功的纳税筹划案例,纳税人都是在正确遵守国家有关税法的前提下能动地策划经营轨迹,从而达到节税目的的。企业所得税的计算牵扯纳税人生产经营的许多方面,相比其他税种来说,纳税筹划的空间比较广,节税的收益也是比较可观。在新《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实行的前夕,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结合自身未来业务的实际,研究探讨新《企业所得税法》法条中可利用的纳税筹划空间,设计切实可行的未来经营策略,是内外资企业在新法过渡期的最明智的作法。比如,对于投资和经营一些传统产业的外资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的制造业企业,可能要面对不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局面,此类外资企业有必要考虑新的经营措施,例如提高产品和生产技术的高新技术含量,或增加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与支持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投资,来争取新的税收优惠以减轻总体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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