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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包承租经营纳税责任怎么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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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财会信报 作者:熊臻 日期:07-03-28 阅读次数: |
对于承包经营行为,应当根据承包的具体情况,将其区分为内部承包和外部承包。对于内部承包行为,发包方应当就所有经营收入申报纳税并承担责任,而承包方只需要缴纳“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对于外部承包行为,应当视为两个独立纳税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就各自取得的收入申报纳税,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发包方取得的承包收入,应当视同租赁收入缴纳营业税。
在认定纳税义务人时,可借鉴以下两项规定: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协议,下同),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租赁,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承租费,下同)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淤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于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盂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该财税文件实际上是将承包行为划分为内部承包和外部承包,而上述三个条件是判断承包人是否构成独立纳税人的充分必要条件。对照本案例,甲公司与徐某的承包关系显然不能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因此应当定性为外部承包,即应当认定徐某为独立纳税人,并由徐某承担相应的偷税责任。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规定:“实行承包、承租、挂靠方式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以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淤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于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财务会计核算;盂利益分配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利润为基础。”该文件对货物运输业承包行为的营业税纳税义务人界定标准,与财税[2003]16号文件的规定,是完全一致的。
结论
笔者认为,国税发[2003]121号文件与征管法细则规定的实质应当是完全一致的。根据高法优于低法的原则,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根据征管法细则的规定将徐某认定为独立纳税义务人,要求其补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并按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对其偷税行为进行处罚。此前将徐某的经营收入并入甲公司收入,一并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做法是错误的,地税机关应当退还错征的企业所得税,并对徐某的生产经营所得补征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征管法细则同时规定:“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在本案例中,如果甲公司未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承包事项,则应当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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